行政起訴狀
訴訟請求:
1、撤銷被告作出的《關于第1793248號“牯牛降guniujiang及圖”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》。
2. 依據事實判定原告提供的使用證據有效,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。
事實和理由:
原告不服被告針對第1793248號“牯牛降guniujiang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涉案商標)作出的《關于第1793248號“牯牛降guniujiang及圖”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》,認為該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,懇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撤銷。原稿提供大量的證據如下:略。
綜上所述,原告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均系偽造無一真實,涉案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情形。面對原告提交的質證材料,被告不經證據交換,簡單判結,是對事實的認定不清,請求法院辨明真偽,撤銷該決定書,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。
2017年8月22日,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商評委做出的復審決定書;判令商評委重新就第1793248號“牯牛降guniujiang及圖”商標作出商標撤銷復審決定。
案件受理費用由商評委負擔。









